組織章程
(06/2002 修訂)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北美洲台灣研究學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組織與運作,純粹為教育性目的,其宗旨在於促進台灣研究。本會舉辦之學術會議,亦將以是項宗旨為標的。本會將不會涉及任何影響美國立法之活動,或者參與任何公職競選活動。此外,任何個人皆不應從本會的收入中獲取私利。
第三條 會員
第一節、凡從事台灣研究, 或熱心台灣學術研究者, 偕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二節、欲申請成為本會會員者,應提出申請,於繳交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年度會費包含在每年年會的註冊費用當中。
第三節、會員得出席會員大會、 提出動議、 參與討論、 表決、 被選為職員; 除被選為職員或常設委員會委員外,
其餘一般會員必須至少列席一個常設委員會。
第四節、會員欲退出本會者, 應通知祕書長, 祕書長應於下一次執行部會議中提出報告。
第五節、本會不應因會員之種族、 國籍、 宗教信仰、 血統、 性別、 年齡、 政治主張、
性別偏好、 身體殘障、 或婚姻狀況不同而有差別待遇。
第四條 會員大會
第一節、本會每年應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開會通知應由祕書於會議一個月前傳達一般會 。
第二節、會員大會中應選舉三人組成稽核委員會, 核對財務之帳目, 於兩月內向執行部提出報告
。
第三節、一般會員的四分之一構成會員大會開會額數。
第五條 組織
本會設會長一人,並設行政委員會及籌畫委員會等兩個常設委員會。行政委員會五至七人,包括秘書組、財務組、網路組、會議在地行政組。會議籌畫委員會五至七人。
第六條 會長
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協調各委員會處理會務。會長不能視事時,會議籌畫委員會召集人、行政委員會召集人,分別為第一順位與第二順位之代理會長。
第七條 特別委員會
會長依會務需要,得成立特別委員會,並指派召集人。特別委員會應於會員大會時提出報告。
第八條 行政委員會
行政委員會設秘書組、財務組、網路組及會議在地行政組。 成員除會議在地行政組外,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秘書組、財務組及網路組成員各互推召集人一名。
召集人應至少每兩個月召開行政委員會會議,協調處理行政相關事宜。
秘書組負責繕寫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保管本會檔案及文具、開啟本會信箱、製作會員通訊錄、將信函轉交相關委員會處理,並傳達相關委員會之會議紀錄予一般會員。
財務組負責募款相關事宜、編列預算送交行政委員會審查,並執行預算、管理本會銀行帳戶、根據大會及會議籌畫委員會規劃組決議收支會款、製作帳冊。具名捐款應於收到該款項一個月內發出收據。
網路組負責維護更新本會網頁,及其他網路管理相關事宜。
會議在地行政組設召集人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名,工作人員不需具備會員資格。 召集人候選人得於年度會員大會前後提出次年會議地點之規劃企劃書,由會長召集各委員會召集人討論後以多數決決定之。該負責人應於會議所在地組成會議行政小組,負責當地有關會議行政籌備執行事務。
第九條 會議籌畫委員會
會議籌畫委員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互推召集人一人。
召集人應至少每兩月召開一次會議,並協調整合各組事宜。於會長或任何委員會委員三人以上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負責每年召開『北美洲台灣研究年會』之相關議程籌畫事宜, 並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依本會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本會事務。
於會員大會時,應向會員大會提出會議籌畫之執行報告及建議。
第十條 議事準則
在任何情況下, 最新版之 Robert's Rules of Order 一書中所包含之規則,
符合本會需要, 與本會章程、決議不牴觸的部份,均可適用於本會。
第十一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可於年度會員大會中, 以表決數的三分之二同意修改之。 此項修改案應於會員大會開會前向祕書長提出,否則不得列入議程。